中新網中山10月31日電 (陳彥儒 鄧媛雯)震驚嶺南的殺嬰案凶手黃明興31日被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共103918.11元人民幣。
  據中山中院查明,2013年3月5日上午10時許,被告人黃明興吸食毒品後攜帶砍蕉刀、裁紙刀和剪刀各一把,到民眾鎮上網村被害人楊某文家中,以找楊某文為由,強行將其一歲半的小女兒楊某敏抱到北則五街30號門前。楊某文祖母陳某好等人勸說後,黃明興一度將楊某敏放掉,陳某好拉楊某敏離開時,被告人黃明興突然用砍蕉刀猛砍楊某敏頭部及被害人陳某好臉部、頭部,致楊某敏當場死亡,陳某好受傷。
  接著,被告人黃明興又竄至上網村北則六街,找到在該處打麻將的楊某文,持砍蕉刀連砍楊某文頭、臉部,被他人制止後即丟棄砍蕉刀逃離。隨後,被告人黃明興又竄至浪網大道被害人周某嬌家中,持周某嬌家中廚房裡的菜刀猛砍周某嬌及其懷中的嬰兒林某君(2個月)頭部,致林某君當場死亡,周某嬌受傷。
  作案後,被告人黃明興向公安機關投案,經中山市公安局法醫鑒定,被害人楊某敏、林某君均符合被他人用銳器砍擊頭部致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,被害人陳某好、楊某文、周某嬌損傷為輕傷。
  中山中院認為:被告人黃明興無視國家法律,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,致二人死亡,三人輕傷,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,依法應予嚴懲。被告人黃明興在犯罪後能打電話投案,並能如實供述其罪行,系自首,本可對其從輕處罰,但鑒於其犯罪性質惡劣,手段特別殘忍,後果極其嚴重,主觀惡性極大,其自首情節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,於是遂作上述判決。
  一審宣判後,黃明興沒有表示是否要上訴,但拒絕在宣判筆錄上簽字。(字)  (原標題:廣東中山殺嬰凶手被判死刑 凶手拒絕簽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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